政策法规
塘沽区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zsyz/zcfg/20090518032602218hR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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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5-18 15:26:02
(2008年7月17日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塘沽区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本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吸引和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集团与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聚集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携高新技术成果到本区创新创业、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产业化为目标的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津党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参考外省市经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塘沽区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产学研科技合作的专项引导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服务于塘沽区科技进步和产业的发展,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宗旨,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三条 塘沽区科技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定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第四条 塘沽区科技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区财政安排的年度科技资金中安排该项资金,受理各类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提出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立项及资金使用建议,对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用途第五条 塘沽区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塘沽区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当年未使用的资金,可结转到下一个年度使用。第六条塘沽区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集团与本区企事业单位共建以本区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产业化基地等相关项目。(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集团新建或迁移到本区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研发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实施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三)支持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围绕科技引领和支撑塘沽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研究,进行咨询论证等软科学研究项目。(四)用于本区科技部门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集团在推进产学研科技合作过程中的工作经费。(五)用于本区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必须在塘沽辖区内实施。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资助方式第八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塘沽区工商和税务部门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对于新建、迁入和共建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研发机构,须经办公室认定后按有关程序报批;对于申请产学研合作软科学研究项目,要侧重科技引领塘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于和本区签署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开展的工作要有助于提升塘沽区科技综合实力。第九条 申请塘沽区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本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认定研发机构需提交材料:1、塘沽区科技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机构章程4、场地及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5、上年度财务报表6、主要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7、其它相关材料(包括成果来源及权益证明,专利、版权、著作权证书,查新报告、合作协议书等)(二)申请产学研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项目需提交材料:1、塘沽区产学研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2、软科学研究报告(三)申请使用产学研科技合作工作经费需提交材料:提供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集团签署的《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第十条 形式审查。办公室对于申报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对于申请认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合作项目,办公室聘请专家从建设规模、技术创新性、科技资金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论证,并提出认定建议;对于申请产学研合作软科学研究的科技合作项目,办公室聘请专家从软科学研究引领塘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期产生的成效方面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对于和本区签署产学研科技合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集团,由办公室按照其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工作任务量,提出安排资助工作资金额度建议。第十二条 审批立项。办公室对于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请塘沽区科技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经塘沽区科技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立项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由本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第十四条 拨付资金。区财政局按照塘沽区科技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审批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金。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区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请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金,需由申报单位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研发能力、研究水平进行认定或评审;与本区签署《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后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集团可以申请使用该项资金。第十六条 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匹配资金和贷款贴息三种方式。第十七条 资金的支持额度:(一)对通过专家评审办公室认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企业集团与塘沽区企业共建的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根据研发机构注册资金、项目资金投入、研发力量、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效益预测等,给予50-300万元支持。(二)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企业集团新建或迁入我区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办公室认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省部市级科技研发机构,一般给予50——150万元支持;国家级科技研发机构,一般给予150-300万元。(三)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产学研科技合作工作经费支持数额,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情况确定。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结项验收、项目后期跟踪和效绩考评。第十九条 由专项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将纳入塘沽区科研仪器设备库共享。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要按照《塘沽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获得塘沽区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及项目,在立项实施5年时间内不得迁移到塘沽区域以外地区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参照《天津市科委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塘沽区《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意见》执行。第二十三条 承担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事业单位,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塘沽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 1至2013年7 月 31日有效